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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的司法机关不作为甚至违法怎么办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6-05-23 11:54)    点击:203

法定的司法机关不作为甚至违法怎么办?

  新《刑事诉讼法》在《期间送达》一章增加一条,作为第一百一十五条:

  当事人和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、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:

  ()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,不予以释放、解除或者变更的;

  ()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;

  ()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措施的;

  ()应当解除查封、扣押、冻结不解除的;

  ()贪污、挪用、私分、调换、违反规定使用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物的。

 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。对处理不服的,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;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,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。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,情况属实的,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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