现场笔录的制作程序是怎样的? |
分类:法规解读 时间:(2016-05-23 11:55) 点击:111 |
现场笔录的制作程序是怎样的? 现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是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的现场事实,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,也不能在事后予以补记。因此,对于现场笔录的制作,应有严格的时间和人员限制,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程序的规定。首先,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及时,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现场制作笔录,是对现场处罚或处理有关情况的真实记载,而不是能事后补作;其次,现场笔录制作完毕,必须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。在可能的情况下,还应当由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。行政相对人拒绝或不能签名或盖章时,如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昏迷不醒无法签名,此时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;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,为增强现场笔录的客观性,应当尽量有旁证人签名。 对于程序严重错误,影响现场笔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,法庭应不予采认。在实践中,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,有的行政机关没有认识到当事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的法律意义,在当事人不愿意签名的情况下即放弃了要求当事人签名。没有当事人签名的现场笔录是不能证明其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的,为此,有必要为当事人设定“签名”义务。需要注意的是,对现场笔录负签名义务的不仅仅是行政管理相对人,也包括现场笔录的制作人。任何一方不签名,都会影响现场笔录的证明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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